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九七號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得警分秩字
第○五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乙○○幫助媒合暗娼賣淫,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乙○○為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負責人所聘僱,並基於幫助媒合暗娼賣
淫之故意,駕駛車輛接送基於得利意圖之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晚
間八時許及同月六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鄉村汽車旅
館」及同市○○路「世紀賓館」等處,甲○○以新台幣四千元之代價,二次與姓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姦,嗣於同月十一日晚間八時四十五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
○○街○○號「松雨汽車旅館」一一二號房查獲。
二、證據:甲○○、乙○○之自白及臨檢紀錄表等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八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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