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承昱 (原名: 李承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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