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聲請狀上之相對人欄為甲○○、丁○○,請求事項之相對人為 吳添貴 、甲○○、丁○○)。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周素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