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顏光嵐律師
陳志偉 律師 徐家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業務侵佔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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