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109號債權人己0000000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號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