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97號抗告人 林顯峻
林君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