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許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庭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