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韋騰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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