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帝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琪庭
訴訟代理人  曾翊展
被   告 登億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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