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杜浚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李明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