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范世榮
被   告  黄連發
訴訟代理人  黃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此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告原
起訴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拆除占用道路、道路側溝所
建築之設施。嗣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具狀更正及於109年
6月1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拆
除其門口占用道路、道路側溝之水泥塊及水泥斜坡(面積總
計3.896平方公尺)。核其所為係補充、更正其事實上之陳
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屋前博愛路道路及道路側溝,鋪設水
泥塊及水泥斜坡(下稱系爭水泥塊及斜坡),妨害車輛進出
安全,原告及家人數次駕車進出壓到水泥塊,影響車輛進出
安全,水泥斜坡妨害排水,使原告屋前積水,原告及家人因
而進出不便,更影響用路人通行安全,道路及道路側溝皆為
公共設施,被告無權占有,請求其拆除系爭水泥塊及斜坡。
被告建築系爭水泥塊及斜坡,侵害原告及家人進出之權利,
致生損害於原告,請求其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3,000元
,及精神慰撫金7,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拆除其門口占用道路、道路側溝之水泥塊及水
泥斜坡(面積總計3.896平方公尺)。
三、被告則以:原告門前排水溝高於同側溝積水處,原告僅需以
水泥墊高低漥處即可防積水,且該處是彰化縣政府管理的。
水泥塊並未建築在原告所有土地上,不知道水泥塊為何妨害
原告及其家人的通行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鹿港鎮所有之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及被告所有之同段724地號土地上建築系爭水泥
塊及斜坡(面積總計3.896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現場照片等(見本
院卷第19至31頁、第47至51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應拆除系爭水泥塊及斜坡,以及被告建築
系爭水泥塊及斜坡,因而侵害原告及家人進出之權利,致
生損害於原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固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欲證明其權利受到侵害,然
而該等監視器錄影畫面僅係車輛壓到系爭水泥塊及斜坡,
或是路人遭到系爭水泥塊及斜坡絆腳,難認與原告有何關
連,又原告雖主張系爭水泥塊及斜坡造成其住處門口積水
,然而依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原告住處門
口右側即有排水溝之設置,而系爭水泥塊及斜坡並未對原
告住處與該排水溝間產生阻隔,故原告住處門口積水應係
其自身排水設施設置不良所致,亦難認與被告設置系爭水
泥塊及斜坡有關;此外,原告並未提出證據具體證明被告
建築系爭水泥塊及斜坡之行為究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
為以致侵害其權利,復未就其所受之損害舉證以實其說,
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其主張有理由。原告另主張被告應
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惟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
之規定,僅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之受侵害情形,始可請求,原告未能
舉證證明其因被告建築系爭水泥塊及斜坡,人格權或法益
受有何侵害,則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拆除系爭水
泥塊及斜坡及賠償10,000元,均無理由,俱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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