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傅幸三
訴訟代理人 林訓合
蕭宏 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新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欽賢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通 譯 陳慶全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統亞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甲○○、乙○○、
丙○○○為連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