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8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09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09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0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1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1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2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2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2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2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3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4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1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分別予以製單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認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
600元等處分。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7年11月17日委託朋友 陳鎮國 將J4-5212號自小客車權利讓渡給第三人 雷永基 接管後由其行駛,上開違規時間異議人非車輛駕駛人亦非汽車所有人,且異議人檢視舉發採證照片顯有車號與車型不符之情事,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外,有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同條例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如係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即汽車所有人,再由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等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始得依上揭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換言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原則上應處罰汽車駕駛人,而例外如有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情形下,始得處罰車輛所有人。是以,異議人倘非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或駕駛人,即不得以上開規定予以裁罰。
四、經查: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對原車主 楊綵琪 予以裁罰,嗣因上開自小客車已由原車主楊綵琪於95年間典當予第三人即設於臺南市○○○路○段○○○號之誠泰當舖,因屆期無法取贖而流當,已由當舖出售他人,而由原車主楊綵琪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該院查明上開自小客車已於96年3月2日由誠泰當舖讓渡予異議人,而對原車主楊綵琪裁定不罰。嗣由交通○○○區○道○○○路局函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將上開自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相關違規案件逕辦理歸責予異議人,並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函轉原處分機關依法裁罰等情,有如附表所列案號之裁決書各1份、違規採證照片14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488號交通事件裁定、交通○○○區○道○○○路局98年8月13日業字第0980027126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8年8月20日高監旗字第098000864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
(二)異議人陳稱其已於97年11月17日委由陳鎮國將J4-5212號自小客車出售予第三人雷永基,並於同日將上開車輛(連同車牌)交付予雷永基一節,業經證人陳鎮國於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聲明異議案件中到院結證:「(問:〈提示卷內所附讓渡和約書〉讓渡書上之簽名是否你親簽?)是的,是我簽名,當時是籃先生的車號00-0000號『現代』自用小客車車子要賣。他是委託我幫他處理,我本身不是經營車行,因為他是第一次跟當舖買車子,他不知道要怎麼賣,所以就委託我幫他處理。當時買這台車是他自己買的,因為那是流當車他不清楚,我有賣過這類車子的經驗,所以他請我幫他賣。」、「(問:委託你的時間?)即合約書上的日期97年11月17日,我們兩個人一起去的。」、「(問:『雷永基』是誰?)我將賣車訊息刊登在網路上,雷永基打電話聯絡我,之後坐高鐵來臺南站看車,我們將車開到臺南站給他看,當天他就決定要買了,所以當天車子就開走了。我們就將車子的流當證明書、行照等當舖給我們的資料都給他了。」等語明確(詳該案98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又證人雷永基亦於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聲明異議案件中到院結證:「(問:有無向在場異議人購買壹台J4-5212號的車子?)有。」、「(問:是否記得該車何廠牌?)現代,紅色。」、「(問:〈提示合約書〉有無簽過此份合約書?)有。上面雷永基的簽名是我簽的沒錯。」、「(問:如何購買該車?)網路上購買的,我自己來臺南交車。」、「(問:車子如何取走?)車子是我自己開回台北的。」、「(問:該車買了之後,是你自己在開嗎?)我開了一個月左右就故障了,之後我就轉手給另外一個人。」、「(問:他的真實姓名如何?)我只有見過他一次,契約書我也弄丟了。」、「(問:從台南交車當日,是你直接開中山高回台北?)是的。」等語明確(詳該案98年11月11日訊問筆錄),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案卷查核屬實。
(三)經本院審酌異議人上開陳稱,核與證人陳鎮國、雷永基二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異議人提出之委託書、97年11月17日汽車權利讓渡合約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異議人確於97年11月17日將上開自小客車連同車牌委託第三人陳鎮國出售並交付買受人雷永基,該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當時,已非置於異議人支配管領之下,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異議人確有駕駛上開自小客車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是難認異議人為本件違規車輛之所有人及實際駕駛人。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人,或係實際駕駛人,則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異議人為上開裁罰,於法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1│ 嘉監 南字第裁│98年5月23日│ 楊梅 收費站南下第│││74-ZBP089903│06時36分│8車道│├──┼───────┼──────┼────────┤│2│嘉監南字第裁│98年5月25日│楊梅收費站南下第│││74-ZBP038895│04時09分│8車道│├──┼───────┼──────┼────────┤│3│嘉監南字第裁│98年5月25日│泰山收費站南下第│││74-ZAQ089962│23時09分│11車道│├──┼───────┼──────┼────────┤│4│嘉監南字第裁│98年5月22日│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4-ZBP038850│13時43分│7車道│├──┼───────┼──────┼────────┤│5│嘉監南字第裁│98年5月17日│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4-ZBP038753│02時23分│7車道│├──┼───────┼──────┼────────┤│6│嘉監南字第裁│98年5月2日│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4-ZBP038527│13時54分│7車道│├──┼───────┼──────┼────────┤│7│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26日│楊梅收費站南下第│││74-ZBP037620│14時05分│8車道│├──┼───────┼──────┼────────┤│8│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26日│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4-ZBP037608│02時41分│7車道│├──┼───────┼──────┼────────┤│9│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24日│楊梅收費站南下第│││74-ZBP037586│12時23分│8車道│├──┼───────┼──────┼────────┤│10│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20日│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4-ZBP037514│09時41分│7車道│├──┼───────┼──────┼────────┤│11│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19日│楊梅收費站南下第│││74-ZBP037492│00時47分│8車道│├──┼───────┼──────┼────────┤│12│嘉監南字第裁│98年4月18日│泰山收費站南下第│││74-ZAQ086409│20時58分│11車道│├──┼───────┼──────┼────────┤│13│嘉監南字第裁│97年11月17日│造橋收費站北上第│││74-ZBQ020639│13時18分│7車道│├──┼───────┼──────┼────────┤│14│嘉監南字第裁│97年11月17日│斗南收費站北上第│││74-ZDP016366│12時09分│7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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