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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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5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4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6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