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10號
原 告 姚雅敏 (即 姚陳原 之繼承人)
姚旭東 (即姚陳原之繼承人)
劉正芳 (即姚陳原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謙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吳嘉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