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廖嘉明 代理人 廖克仁 被告 廖嘉苗
廖家裕 廖特青 廖柄容 廖文富 廖奕全 廖昆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14,806,509元(即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912.73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1/9=14,806,5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