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等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何𤆬治訴訟代理人 邱邦傑 律師
沈晉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319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等無效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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