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原告 蘇湘玲
沈韋志 吳樹廷 被告寶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9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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