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梁惠卿 被告 徐福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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