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嘉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嘉苗廖嘉裕廖特青廖炳溶 、廖文富、 廖奕全廖崑益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萬6,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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