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邱淑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
3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