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郭青鈺 即 林秀玲 之繼承人
郭若綺 即林秀玲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叁拾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