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

被告 劉昌榮

陳阿鳳

張杏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3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高雪琴

附表:

一、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號1樓之2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4,296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166400元÷全部面積193.8平方公尺×被告劉昌榮占用面積51.59平方公尺=44296元)。

二、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之1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1,148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17600元÷全部面積44平方公尺×被告 王陳阿鳳 占用面積27.87平方公尺=11148元)。

三、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3,864元(因系爭房屋欠缺房屋稅籍資料,故以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及6號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算,計算式:17600元÷全部面積44平方公尺×被告 張簡杏花 占用面積34.66平方公尺=13864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9,30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