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5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嘉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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