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78號
原告 林鴻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榮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