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聲字第9號
聲請人 王詮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兆伸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中小字第42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中小字第4291號返還借款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