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李光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