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
上訴人 劉量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蔣彥威 律師被上訴人 江美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關於聯銀公司與亞太公司間營收帳款分配及原審上訴人提出附表10之款項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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