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上訴人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林哲倫 律師被上訴人可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