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42號上訴人 龔思栗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上訴人 陳愛涼
陳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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