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上訴人 劉盈嫻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被上訴人 簡源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股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