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碩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4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碩文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而於99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業於100年1月6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本人親自簽收,有上開被告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惟被告迄未補正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王敏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嘉佐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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