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060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許詣鑫
被   告  劉賢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日盛銀行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48條
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9,392元,及其中85,654元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
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另193,738元自95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
計違約金。嗣於106年9月7日以書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261,989元,及其中79,250元自9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另182,739元自
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並自
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
金。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1月11日向日盛銀借款①1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1日起至98年11月11日止,利息
按年息12.88%計算;②23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1
日起至98年11月11日止,利息按年息9.99%計算。如逾期還
款,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無效日盛銀行於101年10月26日將前開對被告債
權讓與原告並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等件影本
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信原告就此部分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與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
│項目│新臺幣(金額)│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後,請求261,989元│
│第一審公示││及附帶利息與違約金,故│
│送達登報費用│100元│訴訟費用中2,970元由被│
├──────┼───────┤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
│合計│2,970元│訟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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