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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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О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鍾耀盛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叄年。
事實
一、緣丁○○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一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簡稱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辦理證券集中保管交割業務(未負責保管客戶存褶、印章及買賣股票業務)之職員,詎丁○○明知統一證券公司客戶乙○○、丙○○、甲○○僅委託其保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簡稱世華銀行)存摺及取款印章,代為處理開戶及更正業務上帳目錯誤事宜,並未授權其代為買賣股票,亦未同意其得運用其等之帳戶存款及領款,丁○○竟因積欠債務,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以電話向統一證券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佯稱乙○○、丙○○、甲○○欲賣出股票之方式,於(一)八十七年八月三日盜賣乙○○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0三九五九三─一號帳戶內夆典(起訴書誤載為峰典)股票四千股,(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盜賣丙○○統一證券公司0三九五九二─八號帳戶內六福股票四千股,(三)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分別盜賣甲○○於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0三九一八六─七號帳戶內之強盛染(起訴書誤載為強盛)股票二萬五千股、華碩電腦一千股及中強股票四萬股。丁○○並為買賣股票,自行使用乙○○、丙○○、甲○○之帳戶存入款項,並俟盜賣股票所得價金匯撥入戶後,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盜用乙○○、丙○○、甲○○三人之取款印章並持以蓋用於世華銀行取款憑條上之方式,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向世華銀行領款,致世華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存戶本人取款而陷於錯誤,分別給付丁○○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領取乙○○存款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八萬八千零五十元(應扣除丁○○自行存入之款項三十萬元,而詐得八萬八千零五十元,起訴書誤載為八萬七千六百一十一元應予更正),並詐領丙○○存款二十四萬六千九百零三元,且領取甲○○存款三百零一萬四千七百一十元(應扣除丁○○自行存入之款項二百零三萬一千四百九十元,詐領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元,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七萬四千六百七十元,應予更正),足以生損害於乙○○、丙○○、甲○○及世華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丙○○、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經被告丁○○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丙○○、甲○○指訴情節相符,經查:
(一)告訴人乙○○、丙○○、甲○○統一證券公司之客戶,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僅係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辦理證券集中保管交割業務職員,未代理客戶為買賣股票情事之事實,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統一證券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統證(八八)總字第0一五號函,及告訴人乙○○、丙○○、甲○○開戶書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六紙在卷可稽。
(二)次查,告訴人乙○○於統一證券公司0三九五九三─一號帳戶內夆典股票四千股,丙○○於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0三九五九二─八號帳戶內六福股票四千股及甲○○於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0三九一八六─七號帳戶內之強盛染股票二萬五千股、華碩電腦一千股及中強股票四萬股,係遭被告盜賣之事實,有乙○○帳戶八十七年七月份、丙○○帳戶八十七年八月份、劉淑芬帳戶八十七年四月份及八十八年四月份之統一證券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四紙在卷可證,前揭股票出售後所得股款,均係劃撥匯入告訴人人乙○○、丙○○、甲○○開立於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款帳戶之事實,亦有統一證券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統證(八九)總字第0三一號函復之劃撥交割清單影本五份在卷可參。
(三)再查,告訴人乙○○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0000000號存款帳戶、丙○○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0000000號存款帳戶、甲○○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0000000號存款帳戶,確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以盜用取款印章持以蓋用於取款憑條之方式領取前揭帳戶中存款之事實,有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九)世復興字第00二七號函復之存款明細分戶帳八紙及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八十九)世復興字第0一八六號函復之取款憑條影本附卷足證。
(四)末查,被告自告訴人乙○○、丙○○、甲○○三人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款帳戶中共計提款十四次,提領總金額共計為三百六十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三元,惟查被告曾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自行存入三十萬元於乙○○所有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自行存入一百五十萬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存進三十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元、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存進八萬七千零六十三元及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存進八萬七千零六十三元於甲○○所有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甲○○證述屬實,並有各該帳戶之存款明細分戶帳可證,故被告領取之款項,應扣除其自行存入之款項,共計盜領告訴人乙○○存款八萬八千零五十元,盜領告訴人劉燕青存款二十四萬六千九百零三元,盜領告訴人甲○○存款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元。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論及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盜用印章持以蓋用於取款憑條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向世華銀行領款,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部分,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範圍。被告盜用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復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受委託保管告訴人之存褶及印章,以盜賣股票為詐領存款之方法,其所犯背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三罪之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圖個人不法利益及其犯罪手法、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匪淺,惟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三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在卷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可按,被告犯後深知悔悟,且告訴人乙○○、丙○○、甲○○亦均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宥恕被告犯行(見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審理筆錄),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被告所偽造之取款憑條暨其上如附表所示之「乙○○」、「丙○○」、「甲○○」印文,既非屬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提領時間│存款帳戶│提領金額│取款憑條││││││盜用印文│├──┼────────┼─────────┼────────┼────┤│一│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乙○○所有世華銀行│三00,000元│「乙○○││││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二│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乙○○所有世華銀行│八0,000元│「乙○○││││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三│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乙○○所有世華銀行│八,0五0元│「乙○○││││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四│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丙○○所有世華銀行│二四六,九0三元│「丙○○│││八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五│八十七年九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四0五,五九八元│「甲○○│││一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六│八十七年九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一七三,二三一元│「甲○○│││一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九六八,三九一元│「甲○○│││三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八│八十七年九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四六0,五二三元│「甲○○│││四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九│八十七年九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二三九,九三四元│「甲○○│││五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十│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甲○○所有世華銀行│二八九,八一八元│「甲○○││││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十│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甲○○所有世華銀行│一三六,0九七元│「甲○○││一││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十│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甲○○所有世華銀行│八七,0六三元│「甲○○││二││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十│八十八年五月二十│甲○○所有世華銀行│二二七,0五五元│「甲○○││三│九日│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十│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甲○○所有世華銀行│二七,000元│「甲○○││四││復興分行一八─五五││」一枚││││─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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