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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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正坤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上訴字第100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正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1年4月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茲查,被告楊正坤因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本院於受理被告所提上訴案件之羈押訊問時,依訊問結果,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諭知羈押,自無不合。
被告所稱其遭受羈押已逾一年,共同被告及證人經調查證據完畢,相關證物亦扣押在案,被告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乙節,核與本案羈押原因不相涉,本院無從審認,而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依警方於100年3月10日拘提被告情節及查獲本案製毒規模、數量以觀,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稱其有固定居所,應無逃亡之虞云云,自難遽信。至被告育有二女,尚有父母、妻子,仰賴被告照料乙節,亦無從改變羈押原因,況本院準備程序調查結果,被告羈押原因並無消滅情事,是本案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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