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劉玫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太平 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73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函詢相對人於3日內表示是否同意交付。相對人於同年月7日收受送達,惟其迄未提出同意書面,有送達回證及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即無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鄭月霞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