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5號附民原告 黃楦翔 附民原告吳莉姝
樓附民原告 吳金鎮 附民原告 賴雅涵 附民原告 石明玉 被告 吳姵蒨
和解筆錄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5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顧正德書記官鄭雅文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
法官顧正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