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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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