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永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