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思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記:
原103年1月24日製作之裁定正本「第1頁第7行屏東縣高樹鄉誤繕高雄市高樹區」有誤寫、誤繕情形,爰予重繕、重寄,抗告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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