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清漢 律師(即被繼承人 胡奇雲 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依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權利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變更正確聲請人。如權利人委任分公司代理請另提供委任狀或於聲請狀蓋權利人公司大小章及請提供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