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送達,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抗告不合程式,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