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繼岡原名薛寅南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62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01年度易字第2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