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89號聲請人 張權 律師即被繼承人 蓋永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