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2年10月1日已由上訴人在居所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上訴人不服該第一審判決乃於10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院遂於102年11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嗣該裁定於102年11月12日由上訴人在居所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於102年10月4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102年11月22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