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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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9號原告 蔡麗君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是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本件原告非行政處分相對人,應提出補正正確原告(國王的新衣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麗君)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