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恒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第224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恒毅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黃恒毅(起訴書誤載為 黃桓毅 ,應予更正)於民國111年4月6日前某時許,加入暱稱「 南哥 」、「郭經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恒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車手」分工。黃恒毅與「南哥」、「郭經理」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對 林聖智楊翠芬 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中,隨後經轉匯至如附表一所示第2層等人頭帳戶,黃恒毅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南哥」或「郭經理」,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如附表一所示 郭明龍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偵查中; 陳愛群 所涉詐欺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46號等案提起公訴;蔡家合、 蘇秀玲 所涉詐欺等罪嫌,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0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6號判處罪刑在案; 金宇 謦、 廖政治盧俊安許書銘陳世杰 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恒毅於警詢、偵訊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故前揭修正就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無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關於自白減刑之要件,由「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南哥」、「郭經理」、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罪名,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爰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㈦爰審酌被告手腳健全,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
取錢財,率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領款分工,共同詐騙他人辛苦賺得、積蓄之財物,而被告之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為分工內容、告訴人2人遭詐騙款項數額甚多、被告本案之不法所得數額;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又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2人損失。暨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與被告自陳高中畢業,先前為醫院被服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6,520元,育有4名子女,及目前需要洗腎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32頁),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㈠被告陳稱其為本案犯行獲取2萬多元之報酬,已經另案沒收等
語(本院卷第233頁),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判決可佐,故不予重複沒收、追徵其本案犯罪所得。
㈡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要件,法院本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因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而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被告領取之款項既已上繳,足認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此部分洗錢之標的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庸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入第1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匯入第2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匯入第3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匯入第4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提領人、時間、金額、地點1林聖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七七」、LINE暱稱「佳佳」結識林聖智,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APP一起投資,復冒充APP客服佯稱須匯款以提領獲利云云,致林聖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第1層帳戶。111年4月6日上午10時59分許,匯款500萬元至陳愛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4月6日上午11時14分許,轉匯200萬元至陳世杰所申設之峰銘企業社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40分許、41分許,分別轉匯200萬元、100萬元至郭明龍所申設之鑫傑企業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無①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臺中分行,臨櫃提領200萬元。②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臨櫃提領300萬元。2楊翠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上旬以LINE暱稱「助理 小琪 」、「 張勝利 」對楊翠芬佯稱使用合眾平臺APP,依指示操作下單可獲利云云,致楊翠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第1層帳戶。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74萬8,000元至陳世杰所申設之峰銘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74萬8,000元至鑫傑企業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無①無①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臨櫃提領189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②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3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5萬2,000元至蔡家合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41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165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至盧俊安所申設之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無②無②盧俊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黎明 分行,臨櫃提領275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至2時42分間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時9分許,應予更正),匯款45萬8,888元至蘇秀玲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45萬8,000元至廖政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6分許,廖政治網路轉帳45萬8,000元至 金宇謦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③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金宇謦網路轉帳45萬8,000元至許書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❶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10分許,在統一超商昌鴻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0萬元、8萬5,000元。❷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0分許、21分許,在統一超商忠太門市(臺中市○區○○○街0號),提領10萬元、7萬4,000元。❸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在統一超商亞太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0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黃恒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2附表一編號2黃恒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三:
編號卷證1《證人證述》一、證人即告訴人林聖智111.06.23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107頁至第113頁)二、證人即告訴人楊翠芬111.05.19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1頁至第125頁)三、證人陳愛群112.09.05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511-4頁至第511-10頁)四、證人蔡家合111.07.21第一次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07頁至第112頁)111.08.22第二次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2《書證》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卷1.車手提領贓款表及金流表(偵字第22374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2.被告黃恒毅111年4月6日於第一銀行提領照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115頁至第125頁)3.峰銘企業社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大額登記表、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偵字第22374號卷第129頁、第131頁、第133頁)4.峰銘企業社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3月11日至111年4月21日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2頁)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519730號函及所附峰銘企業社開戶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331頁、第335頁至第411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112年5月30日合金衛道字第1120001582A號函及所附峰銘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417頁、第419頁至第420頁)7.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9月14日一北屯字第00146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111年4月6日取款憑條、提領人登記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8.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97716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11年2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5頁)9.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112年5月24日一進化字第00091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277頁、第279頁至第327頁)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485號函及所附陳愛群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41頁、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64頁)11.彭格商務中心營業登記地址租賃合約書、現址未供營業使用申請書⑴峰銘企業社(偵字第22374號卷第187頁、第191頁)⑵鑫傑企業社(偵字第22374號卷第193頁、第197頁)12.臺中市政府112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146525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峰銘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269頁、第271頁、第273頁)13.鑫傑企業社名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471頁)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6月2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33992號函(偵字第22374號卷第477頁)15.告訴人 林聖智之 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2374號卷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03頁、第204頁、第208頁至第209頁)16.匯款單影本(偵字第22374號卷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1頁)17.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12年5月20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006847號及所附黃恒毅偵查照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265頁、第267頁)18.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12年7月14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09754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22374號卷第439頁、第441頁)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2489號卷1.金流一覽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75頁)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身分對照表⑴蔡家合(偵字第22489號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5頁、第116頁)⑵黃恒毅(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7頁、第448頁、第449頁)3.告訴人楊翠芬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7頁)4.楊翠芬之證券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封底影本(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9頁)5.楊翠芬之對話紀錄擷圖⑴與LINE暱稱「小琪」(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1頁)⑵與LINE暱稱「張勝利」(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6.合眾平台App擷圖(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5頁至第136頁)7.楊翠芬之對話紀錄譯文⑴與LINE暱稱「張勝利」(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7頁至第146頁)⑵與LINE暱稱「小琪」(偵字第22489號卷第147頁至第169頁)8.楊翠芬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2489號卷第171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1頁、第183頁、第393頁至第399頁、第403頁至第409頁)9.峰銘企業社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IP紀錄(偵字第22489號卷第187頁、第421頁)1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22489號卷第189頁至第193頁)11.峰銘企業社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7頁至第198頁)12.鑫傑企業社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199頁、第200頁至第206頁)1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之蔡家合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07頁、第209頁至第210頁)14.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11頁、第213頁至第229頁)15.蘇秀玲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231頁、第233頁)16.被告廖政治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35頁、第237頁至第263頁)17.被告金宇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65頁、第267頁至第268頁)18.被告許書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69頁、第271頁至第280頁)19.提領畫面擷圖⑴被告黃恒毅111年4月8日於第一銀行提領189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1頁至第284頁)⑵被告盧俊安111年4月11日於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提領提領275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7頁至第288頁)⑶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昌鴻門市提領10萬元、8萬5,000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9頁)⑷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忠太門市提領10萬元、7萬4,000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9頁)⑸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雅太門市提領10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0頁)20.鑫傑企業社111年4月8日提領人登記資料(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5頁)2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⑴峰銘企業社(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1頁)⑵夕裕科技有限公司(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7頁、第299頁)22.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6月28日中市經登字第1110032582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3頁至第294頁、第295頁)23.勘察採證同意書【黃恒毅】(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1頁)24.被告盧俊安與Telegram暱稱「 陈丽丽 」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3頁至第307頁)25.夕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兩件貨托運單、運單詳情、包裹照片(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9頁、第311頁、第313頁)26.小金行銷個人工作室之3月貨物調動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315頁至第317頁)27.中華民國郵政111年8月9日雙掛執據、收件回執(偵字第22489號卷第327頁、第329頁)2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6月2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04668號函(偵字第22489號卷第369頁)29.楊翠芬111年4月8日匯款提領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371頁至第375頁)3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6月27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20603號函及所附黃恒毅手寫確認信(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1頁、第451頁)31.鑫傑企業社名片電話查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457頁)3《被告、同案被告供述》一、被告黃恒毅111.07.21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77頁至第82頁)111.10.02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112.06.16偵訊(偵字第22374號卷第423頁至第426頁)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112.06.22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3頁至第446頁)112.07.03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443頁至第455頁)二、同案被告盧俊安111.07.21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三、同案被告金宇謦111.07.25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89頁至第94頁)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四、同案被告廖政治111.07.20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95頁至第99頁)五、同案被告許書銘111.12.06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六、同案被告陳世杰112.09.14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69頁至第4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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