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彰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訴人 顏竹君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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