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煥文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NX-00000000-0│股票│1│12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0000000-0│股票│1│14││├──┼──────────┼────────────────┼──┼──┼────┼───┤│0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0│股票│1│26││├──┼──────────┼────────────────┼──┼──┼────┼───┤│0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0│股票│1│24││├──┼──────────┼────────────────┼──┼──┼────┼───┤│0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0│股票│1│18││├──┼──────────┼────────────────┼──┼──┼────┼───┤│0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0│股票│1│32││├──┼──────────┼────────────────┼──┼──┼────┼───┤│0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0│股票│1│35││├──┼──────────┼────────────────┼──┼──┼────┼───┤│0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0│股票│1│93││├──┼──────────┼────────────────┼──┼──┼────┼───┤│0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0│股票│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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