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4日至同年月5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16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4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